怎么看新加坡的法律?
1,中国司法系统内部没有独立的检察官制度(相当于美国的检察机关),所有的案件都要经过公安立案侦查、检方立案起诉、法院判决;而新加坡的司法院(大法官庭)有权直接启动调查程序,调查任何违法或者涉嫌违法的案件并做出处理决定,不必通过检方或警方。
2,中国是刑事诉讼中实行所谓“控审一体”原则(台湾省称之为“诉审合议”),也就是说在审判过程中,由审判员同时担任公诉人,承担指控犯罪的责任;而在新加坡,法院和检方是分开的,审判官不承担公诉人的职责,由检方承担指控的责任。
3,中国的法院审判案件时,被告人一般不到庭,由代理律师参加诉讼即可;但是,司法实践中往往出现了这样离奇的现象:有些被告人在被提起公诉后,司法机关不通知其本人开庭,而通知他的家属或者单位去领取起诉书副本!!至于为什么这么做,我不知道…… 新加坡的法庭审理案件时,除某些法定情形外,原则上要求被告人必须到庭(可以委托律师代为出庭),否则要判决被告败诉。(当然,那些犯奸淫罪的除外……)
4,在新加坡触犯刑法可能会被判处鞭刑。所谓的“鞭刑”并非是指用鞭子来抽打犯人,而是指监禁(类似于我国的有期徒刑)。与我国监狱劳改不同,新加坡的囚犯每天必须从事长达6个小时的劳动。如果犯人在劳动期间表现良好,则有较大可能获得减刑。 值得一提的是,新加坡法律对公民的权利保护做得较好,对于公民权利的剥夺较为严格(当然,对犯人的待遇就不好说了)。比如,在我国司法实践中,公安机关可以因侦查的需要查封涉案当事人的财产,而新加波的司法院则明确禁止以查封资产作为惩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