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民可以得到国籍吗?
移民,指从一个国家到另一个国家定居。获得永居签证或公民身份。移民可以获得新的国籍。 1954年在《联合国难民署章程》中首次出现“难民”一词;1951年《关于难民地位的公约》第一次对“难民”下定义:“因其种族、宗教或政治原因而离开其国家的人,如果由于战争,武装冲突,暴乱或侵略行动以及任何其他重大人道主义危险,造成他们不能返回原籍国或不回原籍国则无法可依者。成为无国籍人。”
一般而言,只有由于战乱等原因,导致个人无法返回其所在国的公民才能称为难民。 而通常所说的“移民”,即个人希望移居别的国家,取得当地国籍并生活于该国有条件的外国人,并不包括在本章所讨论之列。 但是,如果一国公民因受本国政府迫害或歧视而外逃他国,长期获取外国政府提供的各种补贴和协助,并长期生活在该国的,实际上已经成为“移民”了;此时,他国政府没有义务提供难民援助给他们。
在现实生活中很多申请人都混淆了这两个概念,尤其是那些因为投资移民、技术移民或其他方式移民海外的人误以为自己是难民而要求享受难民待遇。事实上,如果他们回国后可以正常使用护照,并且不会遭受不公正待遇或者刑讯逼供的话,他们是不会被允许进入别国以获得难民身份的。因为各国都致力于保护本国国民(无论是否本国人)的基本权利,不会让自身陷入可能被引渡的危险境地而不作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