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签证迟到怎么办?
楼上的都只说了行政延误的情况,我来说下民事延误吧~(以美国签证为例) 申请人自己本身的原因延误了面签时间,例如忘记或错过预约面试的时间,这种是由于申请人的原因导致的延误,需要申请人自行承担责任与后果。 但是,如果是因为移民局/大使馆的原因导致申请人无法准时参加面试的,则申请人不必承担违约责任;而且在这种情况下,申请人有权利要求移民局/大使馆为申请人重新安排面试时间。
例:2017年4月6日,申请人通过网上申请系统提交I-539申请材料,申请地址:URL。按照使馆的要求,如果申请人在中国境内,则应当到北京领事馆进行面谈。但是由于互联网的不稳定性,申请人不慎将DS-160表格的填写日期误填为2017年3月18日,导致系统自动发送的签证预约确认邮件被错误地认为已过期失效。直至2017年9月25日,即150多天之后,申请人收到了由使馆寄出的签证材料,此时方才发现了这个问题。由于大使馆未能及时纠正其错误的审核流程造成的这个失误,导致本应2017年4月就可以得到处理的签证案件延滞至2017年9月方才解决。在此期间,申请人因无法按计划赴美留学,由此导致的学费增长、住宿费增加以及因为签证延误带来的心理伤害等损失,大使馆应该对申请人因此造成的这些间接财产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吗?
回答当然是否定的! 由于是美国政府或政府机构(包括使领馆)的原因致使申请人迟延获取签证,申请者无权要求赔偿。
根据《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第二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领事条约》第四条第二款规定,在签证审批过程中,有关机关或者人员因工作疏忽、失误或者其他原因,造成损害申请的,申请人有权就因此而引起的直接损失要求赔偿,但当事人无权就因此而引起的间接损失要求赔偿; 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七条第五款之规定,受害人对于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赔偿义务机关的赔偿责任。据此,考虑到申请人自身存在逾期报名导致的问题,理应承担一部分的责任,最后确定由大使馆对申请人予以一定的经济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