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国法务部怎么抓人?
这个得从两个层面来理解,一个是韩国法务部的权力,另一个就是这些人是如何抓住的。 先说第一个层面,韩国法务部的权力到底有多大呢。 我们首先来看看《韩国刑法》对于警察厅(即现在的法务部)职责权限如何定义的 也就是说,除了侦查权之外,警察厅还拥有逮捕、拘留、预审和起诉的权力。而且,这些权力不仅仅适用于国内的犯罪,也适用于在海外的韩国公民或者无国籍的韩国人(第76条之二第一项)以及外国人(第76条之二第三项)。在侦查过程中,警察厅还可以要求国民参与协助调查(第76条之一第四项)。
当然,警察厅的这些权力是建立在确实存在犯罪事实的情况下。如果事实不清或证据不足,警察厅不能提出指控。但这里需要提到的是,在韩国内,所谓的事实不清是指证据不足,而所谓的证据不足是由于嫌疑人在第一次庭审时没有到庭导致的,如果被告人当庭否认罪行并且没有足够的证据予以证明的话,法庭就会认定为“事实不清”并驳回公诉人的所有罪名;而在海外,由于海外国民的缺席,事实不清可以理解为犯罪事实的存在具有高度可能性,因此无需达到证据确实充分的标准即可认定。 所以说,从法律上来讲,警察厅是有足够权力的,只要不违反法定程序,他们是可以直接抓捕任何人的。
再说第二个层面,这些人又是如何抓住的呢。 这其实就要说一说韩国刑事诉讼中的“直诉制度”了。根据韩国的立法例,刑事诉讼可以分为司法侦查(简称“司侦”)和行政侦察(简称“行侦”)两部份。其中,司侦由司法机关负责进行,而包括拘留、搜证等在先的侦查环节则由行侦完成。
行侦部门中又分有各种小组,每个小组负责一定领域的案件侦查,以公安机关为例,就分有禁毒、刑侦等若干专业队伍。而直诉制度就是指对于一些轻微的案件,可以不经过起诉审查,直接将犯罪嫌疑人移送法院审判。
一般来说,只有轻微刑事案件才可以实行直诉制度,但考虑到海外犯罪的特殊性,大多数情况下都可以实施。具体而言,触犯下列犯罪行为的,一般属于应适用直诉制度的轻微案件: (1)非法居留罪 (2)妨害公务罪 (3)欺诈罪 (4)不缴纳罚金刑、追缴金及没收财产刑等执行罚罪 除上述四类犯罪外,对于其他犯罪行为,原则上都要经过一定的司法程序才能移送审判,例如可能触犯绑架罪的海上盗窃案等等,就需要经起诉审查之后才能移送。
无论是从法律的授权来看,还是从实际的运作情况来讲,应该说韩国法务部是具有很大权限的,而他们也是能够很好地运用这些权力,通过各种手段将犯罪嫌疑人或者罪犯绳之以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