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校如何办理?
一、设立程序 1.申请设立学校,举办者应当向学校所在地县级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一)成立学校的请示; (二)学校选址申请书及所在位置示意图; (三)学校筹建方案; (四)学校章程; (五)校董会、理事会或者董事会成员名单及简历; (六)校长任职文件及简历; (七)办学经费筹集方案的书面报告及可行性论证; (八)学校的办学条件(含教学设施、设备、场馆等清单或基本情况介绍)及相关证明材料;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有关材料。 2.县级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审查同意后,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并由同级人民政府发给《民办学校许可证》。
二、变更登记 民办学校的审批机关应当对民办学校的下列事项进行审查并提出初步意见: (一)学校的名称是否与审批机关核准的名称一致; (二)学校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的姓名以及变更的正当理由; (三)开办资金的数额及其来源; (四)注册地址、校舍面积和办学场地情况; (五)教育设备、图书资料等情况; (六)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经初审符合法定条件的,审批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决定。批准的,颁发《民办学校许可证》,并记入登记档案;不批准的,应当向申请人书面说明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