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什么有绿卡这种东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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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1990年代开始,国内的经济迅速发展,但是相应地需要的资本及技术也日益增加。当时的政治及经济环境许可国外投资及技术输入,所以外国特别是北美及西欧国家的人便来中国投资设厂。这些人既是外国人,也同时是这些公司的股东或高管,其本人并不需要长期居住在中国,但他们持有的股权却在中国获取收益。为了享受中国的税收优惠,也为了便于管理,这些股份一般均由中国的家属或信托代理人代为持握,本人则每年固定时间到中国来走一走,所以,他们平时并不住在中国的。这一些人便是我们现在所说的“外商”或“外国投资者”,以前称为“洋人”。

但是,除了这些有真实营业活动的“外国投资人”外,还有些人并无真实在华投资及经营,他们也只是为了个人的方便或享受某种待遇,而不是为了进行生产或经营,将原本属于他国内地的财产或者权利权益转移到中国,这类人我们称为“假洋人”。如那些拿美国绿卡的中国人大都在国内拥有数以千计乃至万计的房产,他们不过把从中国获取的巨额收益再投入中国,以逃避他国内部的税法。还有那些著名的跨国公司,绝大多数没有在境外注册,他们也是完全按照国内政局及经济形势来决定自己的经营决策,在中国经营生意的目的只是为了获取利益,而对外坚决否认自己是外国公司。

按照我国的税法规定,境外的投资机构或个人来中国进行生产或投资设厂,其获得的收益要缴纳30%的税收。为了吸引境外资金来华投资设立企业,同时避免所谓的外汇赤字,所以中国现在对于外资企业征收15%的所得税。内地的一些经济特区甚至还规定企业可以得到免息的补贴,所以,外资企业实际上只缴纳了5%的税。这个税率虽然不算高,但比起国内企业,外资企业已大大占了便宜。加上他们可以逃避一些国内企业需要缴纳的社会保障及福利税项,所以实际上的税负要更少。

在我国设立的外商投资生产企业,根据其所生产产品的不同以及经营方式的不同,可以享受不同的税收优惠:凡提供工业劳动密集型产品或技术密集型产品的外商投资。生产性企业,可以按照其对应的国内同类产品的税率征收所得税,或减按15%征收;凡从事科技开发型的外商投资企业,可以减按15%征收企业所得税;对合资、合作开发型的出口生产企业,除国家限制出口的产品或高新技术产品,在一般情况下,减按15%征收; 凡兼有生产性与科研开发性的外商投资企业,可以比照从事生产性的外商投资企业的优惠税率征收所得税。

但是,即使拥有免税的优惠和比别人更少的税收负担,这些外资企业还是纷纷遇到这样的难题:

怎么把自己的股权和收入转移到国外,既安全又节省重复纳税的麻烦?

于是,针对海外华人存在大量永久投资需求,但也面临多重税务问题(例如,一些个人资产包括在中国内地的投资,需要在境内外合理分配和协调,以降低其全球总税赋)的现状,满足海外华人合理的投资需求,在征得国家相关部门的同意后,各大银行推出“QDII”理财项目。

QDII(quanlity-Drive inward investment),即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这个名词听似很怪异,简单描述即是,允许一部分国内的符合一定条件的机构或个人,进行针对海外证券市场的证券投资。由于中国的市场仍旧存在诸多的限制和不允许,所以使得国内的个人以及机构无法直接参与海外证券市场交易,QDII的存在便解决了这个问题。

当然,由于海外证券市场的交易规则及监管环境与中国存在很大的差别,要想直接通过海外证券市场间接参与国内的证券市场交易,也绝非易事。在近年的中美谈判中,美国的金融人士早已提议可以通过QDII的形式,让中国个人间接持有美国的房地产证券化产品REITS。但是,现在仍是停留在提议的阶设,中国现有的QDII项目只是允许针对海外股市和海外债市进行投资,对于REITS这种特别的房地产投资工具是明文禁止的。所以,中国个人即使通过QDII进入到海外的REITS,也只能以隐形的方式存在,很难具备法律意义,无法实现真正意义上的资产海外保值和持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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