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什么加拿大用省?
因为加拿大的国家结构是联邦制,省是加拿大一级的行政单位(相当于我国的省份);而首都所在的首都特区并不是省。 联邦制的国家结构形式,意味着国家的最高权力的分立与制衡;也意味着国家权力属于全体人民而不是某个具体的国家机关。在联邦制下,中央政府(或称联邦政府)与省政府之间的权限划分是由宪法直接规定的,不能任意扩展也不会凭空消失。
以加国三权分立为例:立法权属于议会(众议院+参议院),司法权属于最高法院,联邦政府的行政权属于总理和内阁。但各省的情况就不同了——省和地区(Province and territory)各自设立议会,但只有省议会才有立法权(虽然个别省和地区议会可以互相立法),而最高法院和省法院审理案件的权限各省自己决定(当然最后要报给最高法备案),另外省政府的行政权除了必须遵循联邦政府制定的大原则外,很多具体事务都有自行处理的权利。
这样,各省在自己权限范围内,就可以根据自己的情况和需要来设置公共部门(即提供公共服务,包括教育、交通、卫生等等),安排财政支出,而不需要征得联邦政府和最高法院的批准。这就是省的由来。 我这里引用的是加拿大专有名词“省”(Province/Provinces) 而非“省份”(Provincial/provincial)的原因在于前者是指一个二级行政单位(类似于我国省级行政区),后者则是指该级别政府的工作机构(类似我国省政府及其所属部门)。
简言之,加国的省级行政单位是一级政权实体,其权力由宪法规定并受到制约;作为政权的省政府则是在宪制框架内运作的行政机构。 至于每个省的名字,那都是地地道道的英语,如安大略省(Ontario)、魁北克省(Quebec)和新不伦瑞克省(New Brunswick)……不过也有一些省采用了法国名字,如萨斯喀彻温省(Saskatchewan)和阿伯塔省(Alberta)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