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有多少法律?
从立法机关的权限及历史沿革角度,可以将香港法律简单分为四类:(1)英国普通法(2)英国成文法(3)香港特别行政区法定例规(4)新制定的法律。 一、英国普通法 顾名思义,是指香港原有法律体系中属于英国普通法的规范。由于殖民统治的原因,香港至今仍然受到英国普通法的管辖,根据《基本法》第5条第2款的规定,“香港原有法律除有关治安法院程序的规定除外,继续有效”,即指这类法律而言。
二、英国成文法 是指香港原属英美法系后,自1997年回归中国之日起,由英国国会制定的成文法。这类法律数量不少,涉及范围极其广泛。与大陆法系国家或者地区相比,其立法模式和体系颇有些“特立独行”的味道——既不像大陆法系国家或地区那样,主要依靠成文法典来规定具体问题、构建法律体系并明确法律责任;也不像英美法系国家或者地区仅仅通过判例方式发展司法原则和法律制度。而是兼采两种方法,即在总结既往案例经验的基础上,成文化抽象出一般性规则以供适用。
三、特别行政区法定例规 主要包括两部分内容:
四、新制定的法律 目前,内地法学界对于香港新制法律的定义有两种观点:
编辑:蔡君彦
来源:本文摘编自 邓海炎著:《香港法律教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