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拿大属人还是属地征税?
在了解加拿大税收居民身份之前,要先知道两个概念: 居住意向和实际居住在加拿大。 一般人们理解的“居住”(Residence)是指实际居住在某一国家或地区;而“纳税居民”(Taxable resident)这一概念则更接近于“居住意向”(Intent to reside),它是一种判断公民或个人是否在某个国家具有合理居住安排的准则。
一般来说,如果一个人在一年中在一个国家停留的时间达到183天以上(大部分州是120天),且在该国拥有住房或其他住所,那么他就被认为是这个国家的“纳税居民”。反之,则是属于“非居民”。
举个例子: 小明在美国读书期间,持F1签证进入美国,并在美国境内待了整整一年。虽然他这一年当中大部分时间都在学校里面上课,但是每年寒暑假都会回国,并且每次回国的行程都低于183天。因此小明是符合“非居民”条件的。 除了看居住天数,各国还通常以是否具备下列三项条件中的任意一项来判定是否有合理的居住安排: 第一项条件为是否有家庭成员(如配偶、子女等)居住在所申请的税务居民身份的国家/地区;
第二项条件为申请人在其本国或有正当理由离开的居所拥有房地产等其他不动产; 第三项条件为申请人在本国或申请的税务居民身份的国家/地区有定期定额的收入(如退休金、定期存款利息、租金收入等)来源。 有三种情形一般会构成“有合理居住安排”的充分条件: 在申请国拥有房产; 在申请国有一张长期有效的信用卡; 在申请国银行里有定期存款。
此外还要注意,某些国家即使满足“居住期”的要求,也可能会因为不符合“合理居住计划”而被认定为“非居民”,从而需要缴纳更高的税款。所以“居住期”和“合理居住计划”是两个不同的概念,不能混为一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