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后移民款能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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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纠纷中,涉及到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问题,一般都是诉讼重点之一。 那么什么是夫妻共同财产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下文简称“《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1063条第3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根据上述条款,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获得的以下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工资、奖金、劳务报酬;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知识产权的收益;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等。 如果离婚纠纷涉及的财产是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获得,并且符合上述情形的,则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应依法进行分割。

但是如果财产属于一方个人财产,在离婚时是否要进行分割呢?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规定: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婚前个人财产;

(二)婚后个人财产。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首先,如果当事人婚前获得财产且该财产在婚姻关系中一直由当事人个人使用,属于当事人的个人财产。

其次,如果当事人在婚后得到财产且该财产一直是当事人个人使用,属于当事人的个人财产。 最后,如果当事人婚后用个人财产购买房屋,登记在自己名下,也属于个人的房产,不是夫妻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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